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院内新闻 “振兴热点观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增加残疾人照料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振兴热点观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增加残疾人照料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2024年04月26日

作者简介:周波,东北财经大学东北全面振兴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货币政策规则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宏观经济绩效评价和设计问题、财税政策理论与实践、政府间财政关系。


微信图片_20240426100031.jpg

动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必须把让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体现在多次社会分配中,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残疾人享受改革成果。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在2019年和2022年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但是,没有体现出对残疾人照料的制度安排、权益保障和人权保障,为此建议,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残疾人照料专项附加扣除。

一、增加残疾人照料专项附加扣除的必要性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平等的一员。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及家庭提供支持和保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融入社会和共同富裕,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是党和人民的重托,也是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期盼。

我国有超过8502万残疾人,涉及7050万户家庭和 2.6 亿人口。残疾人由于身体损伤与各种障碍的相互作用,在基本生活、个人发展和参与社会等方面困难重重。给予残疾人及家庭更多的温暖、支持和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税收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主要照料者和供养者,残疾人家庭需承担残疾人的康复、照料、供养成本,也面临着因长期照料残疾人所生产的机会成本,残疾人家庭经济压力大,抗风险能力低,精神压力大。

当前,残疾人照料负担的社会分担机制仍待完善,沉重的照料负担极易导致残疾人家庭致贫返贫。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给予残疾人及家庭更多的关照,是税收立法思想和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三)完善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课税对象的减免措施。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给予税收优惠,也是税收立法的一贯做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残疾人税收优惠主体主要面向残疾人本人、雇主,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但仍缺少对残疾人家庭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残疾人家庭税收优惠,是完善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四)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要求

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国际要求和国际惯例。落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而且,在残疾专项津贴的基础上,还对残疾人设立特殊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护理照料、住房、辅助器具适配、交通等相关单项津贴制度。

比如,法国通过现金补贴形式对残疾人用以消除和减轻障碍以及功能补偿方面的轮椅、假肢、助行器、导盲犬等必要性辅助器具购置及维修(包括导盲犬就医)等支出给予支持和补助。英国对残疾人设立出行扶助津贴、低收入家庭津贴、暂时性失能津贴等。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国家,更应该落实此项国际要求,着力从残疾人家庭层面保障残疾人权益增强,这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

二、残疾人照料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建议

         建议从具体四个方面对税制进行完善:

第一,在现行个税制度基础上,准予纳税人按照其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具体扣除办法参考赡养老人的规定:纳税人独自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自抚养/扶养/赡养的,由各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分摊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可由各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比例,也可由残疾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三,残疾人认定范围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尚未办妥残疾人证但持有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四,及时更新《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和情况可参照执行。

三、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行性

我国有7050万户残疾人家庭,按现行制度,约1/4家庭需申报缴纳个税(因家人放弃工作照料残疾人及照料者工作机会成本高,实际比例会更低),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家庭约1762万户。假设按2000元/人/月标准定额扣除,每家只有1位残疾人,年扣除额24000元,若依3%个税税率估算,每年每户残疾人家庭减征个税720元,总额1268640万元;若依10%个税税率估算,每年每户残疾人家庭减征个税2400元,总额4228800万元。该税收减征额完全在国家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综上,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残疾人照料专项附加扣除,对个税收入规模影响微乎其微,却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彰显税收人文关怀,落实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成本不高,但意义深远。

      此文刊发在今日头条原文链接